下层为提供服务的P2P保险平台,由平台和对等个人之间进行服务协议约定。
另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没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业务资格。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弘康人寿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143.87亿元,几乎占据行业该项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
而在73家人身险公司中,2015年总保费超过200亿元的公司有23家。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的短期理财型保险规模保费在6500亿元左右,占人身险总体规模的27%,有中小险企占比甚至在90%以上。而这些高风险产品,不但没有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反而在各处强调历史收益率。针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各种问题,2015年7月27日,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高收益理财实际上是高风险投连险 事实上,国华人寿和弘康人寿在唯品会上卖保险,不止主体涉嫌违规,两家公司的上架产品,也透着一股销售误导的味道。
预计今年四季度,保费规模应该会有所下滑。以唯品会售卖的国华华瑞8号产品为例,唯品会强调这是这款产品随进随出申赎免费,事实上却是一款10年期的保险产品。财务二类股东新增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的条件,战略类股东净资产门槛由2亿元提高至10亿元,控制类股东净资产门槛也由2亿元提高至10亿元。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当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时,保险公司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价值占该股东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股东持股要求更细化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从数量、资金来源、股东行为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程竹) 标签:持股|险企责任编辑:陈子汉 陈子汉。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险企持续经营的、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以及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等行为的均不能成为控制类股东。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而去年底发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3年内。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股东的要求有所提高。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新增层级简单,结构清晰等要求,并且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对于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当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权的5%、10%和20%时,应当自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批准。分析人士表示,这旨在避免持股人不清晰、股权代持的情况。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战略类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期限由两年增至3年。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5%。
或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修改为持有股权15%以上,但不足30%。或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将限制自然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间接控股保险公司。或股权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修改为持有股权30%以上。
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一类股东。在股东行为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将控制类股东的标准由持有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专家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的股权将更趋分散化,同时保险公司高管的话语权会有所增强。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资管信托持股比例不超5%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
不能增资或者不增资的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二是将战略类股东的标准由持有股权高于10%不足20%。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以及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数量方面,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一是将财务类股东(持有股权不足10%的股东)拆分为财务一类(不足5%)和财务二类(高于5%不足15%)。
在获得股权的资金来源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人应当使用合法自有资金,且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对于控制类股东,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严。股东拟分为四大类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由原来的三类变为四类,持股比例、资质条件等方面也有一些调整。保险公司需要采取增资方式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股东负有增资的义务
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双录看似繁琐,却是一项多赢之举。
出了事再也不会说不清辩不清查不清了。双录具体的过程是怎样的首先,销售人员需要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然后要提供纸质版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2003年那一轮投连险收益大跌,很多被营销员忽悠投保的保户本金损失过半,各地退保风波不断。下次买保险,您和营销员可要被录像啦。
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专家提醒,消费者投保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含有收益的产品,要特别留意销售人员对利益不确定性的说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承诺无效,消费者需要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抄录画面和销售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的画面均需被录制。销售人员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卖为保险产品,并主动说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障内容、一次还是多次缴费、交多少钱、缴费多长时间、保障多久,尤其是犹豫期后退保亏损多大等。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录音。
投连险是高风险产品,没有最低保证收益率,是以往营销误导的重灾区。银邮渠道一般是销售误导的高发渠道,存单变保单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不过,有专家指出,实施双录措施等可回溯制度,还需要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另一种双录情形则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为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需要进行双录。
特殊险种,必须双录根据《办法》,有两种情形必须双录。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将大幅提高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